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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根據目前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法律上根本就沒有臨時工的用人說法。目前法律認可以用工方式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三種用工方式。
2、所謂的全日制用工,指的是每天在公司工作高雄臨時工不少於8小時,與用人單人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雇傭關系。
3、所謂的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每天工作小於或等於4小時且不能超過4小時的用工方式。
4、所謂的勞務派新北臨時工遣指的是勞動者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再由勞務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用工派遣協議,目前很多外資或大型企業都采用這種用工方式,目的是減少用人風台北臨時工險。也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臨時工的概念。用臨時工的說法實際是錯誤的,應當叫勞務派遣工。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一個單位的勞務派遣工不能超過用工總數量的10%。
5、現在很多用人單位打著臨時工台北粗工的旗號招人,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台北人力派遣同從而想逃避法律責任。但實際上是逃避不掉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派遣公司合作而是自己直接招聘所謂的臨時工,是要承擔勞動法規定的所有法律責任。
6、所以說辭退的臨時工無論是派遣工還是自己單位直接招聘的肯定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除非在試用期內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不用支付。)具體支付標准參照勞動合同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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